雖然貨幣出資被立法認為是最完美的出資形式。但仍然存在出資瑕疵的問題,實務中,股東出資糾紛最常出現的情形是未按期足額繳納認繳出資。
股東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足出資,就構成了未按期足額出資瑕疵的股東出資糾紛。實踐操作中主要解決方法是,由原股東以貨幣形式補足出資差額。這種方式包括兩種:一是股東再拿出現金資產補足,這是最簡單直接的方法。二是股東以應付該股東的應付股利(例如未分配利潤,經過股東大會或股東會作出利潤分配決議后產生應付該股東的股利)。但股權法律咨詢顧問也有觀點認為,公司不可以用自身的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補交公司當初設立時的注冊資本。這種觀點認為,注冊資本出資應以股東自有財產出資。就算補交,也應是股東的自有財產,而資本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尚未分配給股東,尚屬公司財產,還不屬于股東財產。至于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能否彌補出資的問題,股權法律咨詢顧問認為,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是公司的財產同時也是股東的權益,并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資本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可以拿來增加注冊資本和擴大生產經營。其他情形也可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債權予以補足。
對于應補足的金額,一般而言應該缺額多少補多少。更謹慎完善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財務報表每股凈資產折算出來的金額補足,剩余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同時,盡管《公司法》對出資不到位的情況已有明確的責任歸屬,即責任股東要負補繳義務、其他股東負連帶責任,但為避免出現不必要糾紛,責任股東或相關股東要出具對該出資瑕疵承擔相應責任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