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對于周浦企業合同賠償糾紛中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我國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的范圍是對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對信賴利益的賠償,一般不應超過履行利益,同時還應遵循過失相抵的賠償原則。
當事人在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與現有狀態之間的差距,就是信賴利益損失的范圍。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因一方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時,受損害方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的義務,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因其防止損害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也應當由締約過失方承擔。
更多關于周浦企業合同賠償糾紛的問題,請咨詢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宋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