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侵權糾紛律師提示核心內容:孩子進入學校后,家長就脫離了對孩子行使監護權,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考慮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有無過錯,都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承擔無過錯侵權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一、教職工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的事故。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據此規定,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及工作人的職務侵權之構成, 不以過錯為要件,而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體罰、變相體罰造成學生損害,不管學校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責任,即學校承擔責任時適用無過錯責任,不能以其已盡到選任、監督和教育職責為由而免責。學校承擔責任的性質是替代責任,學校在承擔責任后可向教師追償。
二、校車肇事導致的學生“交通事故”。 《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兜缆方煌ò踩ā返?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據此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如果學校提供了校車, 在接送學生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學生傷害的,學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并充分考慮在校園內駕駛車輛應負有比公共道路上更高的注意義務的特殊性,在校內發生的學生受傷害的交通事故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由肇事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存在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法定事由,否則,即應承擔全部責任。
三、學校自己制作 或者從他處購買而出售給學生的食品、藥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學生侵權賠償傷害事故。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和《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食品不符合質量和衛生標準,提供過期或偽劣藥品等,造成學生傷害,學校應承擔產品責任。如果學校在購買時不存在過錯,在賠償后可向生產者追償。
四、學校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的學生侵權賠償事故?!睹穹ㄍ▌t》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 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 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 的過錯造成損害的, 第三人 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據此規定,動物致人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如果學校飼養或管理的動物如看門的狼狗、做實驗用的動物等造成學生傷害,學校應承擔無過錯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管監護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有人認為學校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只要學生在校受到傷害,不管學校有無過錯都要承擔責任。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和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的有關規定,除法律有規定或者學校依法按受委托承擔相應的監護職責外,學校對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因此學校對受害學生承擔損害賠償侵權責任不適用監護人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綜上,孩子是祖國未來的花朵,如果孩子在學校遭受了傷害,家長應積極行使要求學校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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