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律師提示核心內容】同居關系不同于婚姻關系,司法解釋規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一般應理解為按份共有處理,當事人應就取得財產的方式和實際支出人進行舉證,財產的歸屬和分割比例以支出人和支出比例為準。在雙方長期共同生活財產混同的情形下,對于權屬不明的財產,雙方又無證據證明其歸屬方的,推定為共有財產,但這種同居共同財產應僅以維持同居關系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質保障為限。
近年伴隨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搭伴養老”現象頻現,引發了諸多問題。65歲的張先生與62歲的劉女士非婚同居多年,其間在京購買了兩套房屋,劉女士在分手前將其中一套轉賣,于是張先生打起了同居關系析產糾紛,要求分割售房款和另一套房屋。
據張先生說,1996年他與劉女士相識,因她兒子不同意兩人結婚,1999年兩人同居而一直未辦結婚登記。為了跟她兒子分開住,2000年他出資以劉女士的名義在朝陽買了一套房,2006年又出資以她的名義在昌平買了套房。劉女士有北京戶口,在購房及貸款上享有一定便利,所以這兩套房都由她辦理購房手續,以她的名義簽了購房合同。他每月按時付兩套房的月供及相關費用。然而去年5月,劉女士突然提出分手。張先生才知她已于去年1月將朝陽區房屋轉移到她朋友金某的名下,去年5月房子又被轉賣了。去年8月,劉女士趁張先生不在昌平的家里,帶人強行換掉門鎖,并拉走了張先生的物品。“我現在無家可歸!”張先生請求法院判令劉女士交還非法處置的朝陽區房屋售房款,并把昌平的房屋判歸他所有。但劉女士不同意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她稱,這兩套房是兩人同居期間貸款買的,應歸雙方共有,昌平區房屋她付了87萬首付款。還貸期間,她多次被銀行起訴,但張先生不予理睬。她為了還貸,向朋友借錢無果,走投無路,降價變賣了朝陽區房屋。兩人同居期間,經濟大權掌握在張先生手中,她支出需報賬,剩余還要還給他。
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兩套房屋登記在劉女士的名下,但張先生進行了出資,故這兩套房屬于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張先生提供了自己出資及收入的相關證據,而劉女士未能盡到足夠的舉證責任,故法院認定在購房出資方面,張先生的貢獻大于劉女士。劉女士未征得張先生同意,亦未通知張先生,就私自將朝陽區房屋出售,且售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故法院認定劉女士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過錯,侵犯了同居共有權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法院對現有財產分割時,維護非過錯一方的權益,判決房屋歸張先生所有,劉女士協助過戶,并騰房交予張先生;劉女士出售的另一處房屋所得購房款歸劉女士所有。
律師說,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對非婚同居關系以及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進行明確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但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混同,導致財產分割困難。老年人同居生活期間的財產尤其復雜,涉及與前配偶共有財產及雙方子女的財產,也包括雙方個人財產和共同生活期間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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