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瑞自貿協定)將于2014年7月1日開始實施?,F將中瑞自貿協定有關簽證要求通知如下: QQ 252123036 陳小姐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已從中國啟運的尚未抵達瑞士的途中及中轉貨物,發貨人可于2014年12月31日前申請補發原產地證書。
二、凡申請中瑞自貿區原產地證書的出口產品,必須符合《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和實施程序》(見附件1)和《中瑞自由貿易協定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見附件2 )中所列原產地標準。
三、中瑞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采取統一規定的格式(證書樣板見附件3),主要填制要求如下:
(一) 證書不得涂改及疊印,證書填寫項目不得超過20項。
(二) 證書項目之間不得留空,每項內容之前必須有項目編號。商品描述完畢后應加“*”(星號)或“\”(斜杠),或者在商品描述的下一行劃橫線,將剩余的空白被劃掉。
(三) 商品描述必須符合商業實際。該描述應包含足夠的細節以助于識別商品。
(四) 本證書應簽發一份正本和兩份副本。
(五) 證書第九欄原產地標準的填制如下:
原產地標準
第九欄填制
在一方境內完全獲得的產品;
WO
該產品是在一方境內,完全由符合第三章規定的一方或雙方的原產材料生產的;
WP
該產品是在一方或雙方境內, 使用符合第三章所規定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及其他要求的非原產材料生產的。
PSR
附件1:中國—瑞士自貿區原產地規則和實施.doc
附件2:中國—瑞士自貿區產品特定原產地規.doc
附件3: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樣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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