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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設備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則是其中的一項指令。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因此,壓力設備廠商應及早因應,以免屆時被拒于歐洲市場大門之外。
低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具備安全性 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制造 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可以不必貼附CE標志)產品歸類與符合性評定模式的選擇。廠商必須針對產品加以分析歸類才能因應PED對不同壓力設備的不同規定。產品可歸類成五類:PED條款3.3(依據會員國的完善工程實務而設計及制造),以及第I類到第IV類。危險性越高,則分類等級越高,規定也就越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