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青年出版社中青文傳媒公司(以下簡稱“中青文公司”)訴百度文庫侵權案作出判決。法院認定,百度公司對中青文公司擁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這本書在百度文庫中的使用和傳播情況,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起足夠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對于涉案侵權行為具有應知的過錯,行為已經構成了幫助侵權,對于中青文公司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青文公司訴稱,自己依法享有文字作品《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和《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這3本暢銷書的專有出版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但百度公司未經授權許可,就通過“百度文庫”網站在線向公眾提供這3部作品的各種版本。
在案件審理中,百度公司提出應當按照避風港原則來免除賠償責任,“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百度公司認為,他們在接到版權方的投訴后,就立即刪除了3本書的電子文檔。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百度文庫屬于信息存儲空間,《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這本書是由網友上傳到百度文庫服務器的,百度文庫使用這本書屬于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行為,不屬于直接侵犯中青文公司對于這本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認為,盡管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者“避風港”原則,但是并不意味著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有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后,才負有制止侵權的義務。
《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在百度文庫中屬于熱門文檔,百度公司理應掌握相關信息并予以合理關注,但是,從2012年1月第一份侵權文檔上傳一直到2013年8月中青文公司辦理侵權內容公證,百度公司沒有采取任何行動,放任侵權文檔的傳播。
法院同時提出,百度公司掌握著百度文庫中每一份文檔的閱讀量、下載量的精確信息,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當閱讀量、下載量達到一定規模時,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進一步跟進審查有關文檔內容,在有關文檔內容存在明顯侵權可能性時,與上傳者聯系,對上傳作品是否原創或者是否具有合法授權的情況進行核實。
據此,法院判決百度公司賠償中青文公司損失35萬元。(記者王亦君)
本條信息網址: